为维护商会会议秩序,保障会议正常进行,特制定会议纪律规定。
一、凡商会确定召开各类会议或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会。
二、会议或活动确定签到时间、开会或活动时间,以秘书处通知为准。
三、会议期间手机必须处于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应提前请假。并严格按照请假程序办理。
请假程序规定:1、常务副会长需向会长请假;2、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需向执行会长请假;3、会员需向秘书处请假。
五、凡违反会议或活动纪律,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1、会议或活动设迟到席;
2、凡迟到者,自觉缴纳200元;
3、凡早退者,自觉缴纳200元;
4、凡不假不到属旷会,自觉缴纳500元;
5、在会场内拨打、接听电话者,自觉缴纳50元。
六、会议纪律的执行主体,由本会监事会执行。违反本规定所收缴的现金,由监事会公布,此款项将在年终考核评比中,统一奖励给先进会员。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执行中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解释权归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