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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核报审批管理规定
来源: 日期:2011-10-26

 

 

 

成泸商发【2011】第11

 

 


费用核报审批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商会经营服务管理,明确费用开支各环节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权利,建立可操作性的费用开支,管理机制。根据商会章程相关精神,结合商会经营服务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费用及其开支系商会在日常经营服务管理工作中产生的服务管理、办公事务、接待应酬、 差旅会务事项等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开支额度及审核批准权限与程序。

(三)、本规定经商会会长组织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文件形式由会长签发后执行。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商会发展进程及经营服务需求变化适时修订补充完善。

二、费用开支权限

(一)、日常工作事务与应酬接待费用

    商会经营服务管理日常工作事务涉及的费用及其办公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开支,一次性开支或购买金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由秘书长根据实情决定。超过2000元(不含此数)以上的上述费用开支,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或会长授权委托的责任人核准后开支。

  (二)、会务性费用

商会组织的专题会议和会员大会或以商会名誉组织召开的会议经费开支,由秘书长或会议筹办的负责人拟订会议经费预算报告,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会长或会长授权委托的责任人批准后开支。

(三)、差旅类费用

 商会会员或商会编制的常驻工作人员,商会领导班子随行人员、经商会批准因公出差期间的差旅费用,按照本规定确立的暂行标准执行。

三、(一)、标准

 

(二)、操作细则

1、常务副会长原则上享受会长差旅费标准待遇,秘书长享受副会长差旅标准待遇。

2、出差期间由会长或会长指示的负责人带队在外地开展商务(公务)活动产生的统一安排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带队负责人决定统一核报,实报实销、随行人员视情况提供食宿。

3、外出开会统一由会议主办方安排接待的,凭会议报到所交会务费核报,不另报销费用。

4、在商会核报的差旅费用,必经凭合规的有效票据,按本规定所确立的程序审核批准后报账。

   (三)、其它类费用

     商会范围内办公设施(设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的或租赁(租用)设施,场地涉及的专用开支和招商、招(投)标商务活动及项目开发论证,及其相关政策,法规涉及的手续办理,接待费用开支,必须经秘书长或项目(事务)负责人审查后,报经会长或会长授权委托责任人批准后开支。

四、审核、批准程序

(一)、凡在商会核报的费用,根据本规定所列权限,由经办人出具符合财务规范的票据,据实填制费用报销单据,若涉及前置预算的或项目事务的,须附预算报告或项目(合同)附件。

(二)、费用报销经办人,报销单据填制正确后,送秘书长或项目(事务)负责人审核、签字,经财务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会长或会长授权委托的责任人审批,到出纳处核报。

(三)、秘书长或项目(事务)负责人对所报费用的真实性、正确性、承担审核责任。

(四)、财务负责人对所报费用的合规性、金额票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承担审核责任。

(五)、出纳人员对所报费用及其票据负责复核无误后支出现金。必要时返回补充或修正。

(六)、费用报销的批准人承担核准责任,并接受监事长的监督稽核。

五、监督稽核

(一)、商会范围内核报的各项费用,年底提交商会监事会稽核复查,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报告年度财务审查报告。商会換届时聘请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成都市民政局,自觉接受社团管理机构的财务监督。 

(二)、商会财务部门必须配合监事长及其委托授权人的稽核复查,并对稽核复查的结果报会长裁处或根据会长授权处理。

六、附则

(一)、商会在经营服务发展中若遇本规定未明确控制的费用开支事项,必经按上述程序,报请会长批准后开支核报。

(二)、本规定由商会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试行。

 

成都泸州商会

2011101

主题词:  泸州商会        费用核报审批         管理规定   

  报: 成都市工商联    泸州市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                     

成都泸州商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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