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泸商发【2011】第10号
成都泸州商会直属行业分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泸州商会直属行业分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直属商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泸州商会设立直属行业分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具备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条件,履行民主程序,经成都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后,向成都市民政局提交申请。经成都市民政局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条 成都泸州商会直属行业分会是指以会员为主体,由商会内同类企业或泸州籍在蓉投资经商的企业会员及其他热心关心本会工作的企业和人员自愿组成,实行自我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商会内部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成都泸州商会各直属行业分会接受成都泸州商会领导,在商会《章程》和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行业分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商会注销时,其行业分会同时注销。遵守本管理办法,对于不接受成都泸州商会领导的直属行业分会,成都泸州商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条 成都泸州商会直属行业分会的名称为“成都泸州商会+(产品、服务类别)+行业分会”,是成都泸州商会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直属行业分会是成都泸州商会领导的会员组织,其会员为成都泸州商会的当然会员,会籍由成都泸州商会统一管理,统一归档。行业分会会长由成都泸州商会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兼任。行业分会副会长及其他领导由分会内部自主协商、自主选举,其人员推荐酝酿后,由成都泸州商会报成都市工商联审批。
第六条 直属行业分会实行企业家办会。其组建原则是在成都泸州商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工作方针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七条 成都泸州商会会员活动,由直属行业分会组织开展,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行业分会承担。分会要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工作方针,建设一支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会员队伍,为商会的组织建设夯实基础。
第二章 商会直属分会的管理
第八条 直属行业分会应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依据《章程》规定,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商会的会员,并按规定向商会缴纳会费。
第九条 直属行业分会的工作在会长的领导下,组织秘书处(办公室)开展,重要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应当由会长或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会长向商会报告。自觉接受分会会员大会、监事会、商会及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条 直属行业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举办重大活动须事先报本会,成都泸州商会根据情况参加会议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直属行业分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议、人事、财务、印章、票据等制度。
第十二条 直属行业分会应分别于
第十三条 直属行业分会秘书处(办公室)组织开展以下活动,必须经成都泸州商会批准,由成都泸州商会组织开展:
一、 向党政机关行文;
二、 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其他民间组织;
三、 同其他组织共同举办学术研讨、展览会等活动;
四、 开展涉及港澳台及国外活动的。
第三章 直属行业分会的中止和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市工商联、成都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直属行业分会予以中止活动,重组分会或撤销分会:
一、 严重违背本办法和商会《章程》;
二、 经费严重不足,无法正常开展活动;
三、 三分之二理事提议解散;
四、 组织分立或合并;
五、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中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的《章程》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成都泸州商会。
成都泸州商会
主题词: 泸州商会 行业分会 管理办法
抄 报: 成都市工商联 泸州市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
成都泸州商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