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人民政府
乙方:
甲方为支持乙方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招商引资和互助优惠政策等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在甲方所在地注册的公司,承担本协议涉及的全部权利义务,税费全部在甲方所在地缴纳。
二.乙方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建设,合法经营,服从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工商、经科、卫生、安全、质监、住建、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许可证照。
三.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本公司涉及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登记手续,做好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助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发展环境,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甲方为支持乙方发展,乙方除享受上级政府文件规定的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外,给予产业政策扶持。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连续五年,乙方在甲方所在地缴纳税款中的本级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补助乙方。一年补助一次,于每年1月31日前结算上一年度补助,用以支持乙方发展。
五.未尽事宜,双方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基础,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或由于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